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广东”字样。(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肇庆”字样。(3)企业冠“德庆县”字样的,可以随意愿选择是否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但涉及到前置审批的企业,必须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已设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已登记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