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劳动者只能主张赔偿金,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之后,不用再给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