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机构
澄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及规范填写。(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按照表后填写说明填写。(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此项申请材料。(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