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说明: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4、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注: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