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一般地,名义出资人跟隐名出资人说好分红的事,那就按照说好的拿钱就行。而在实际中有些名义出资人没按规定拿钱,隐名出资人为了争取权益就只能去寻求法律途径。但要是外商隐名投资人,因为本身违反审批制度,所以就不知道去法院起诉会不会得到支持。
事实上,在隐名投资中,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只有合同约定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如果是我国的隐名投资人,那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在实际中,关于外商隐名出资的,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的委托协议并非无效,而是还未生效,倘若外商隐名投资确实存在违反准入制度的情况,依《合同法》将归于无效。
不过,虽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实际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其他股东认可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以及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实际投资者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审批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存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