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在本地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送材料
1.《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4.凡属转外住院、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相应登记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证明,其中在外地就诊的,还应携单位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打印费用结算表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3.参保人员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报销结付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报的指定银行卡账户;选择“驻地银行支付”方式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四、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时,根据每笔费用发生时(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适用的医保待遇类型,对应该待遇类型在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的结付标准,计算出可报销结付金额;跨年度报销结付医疗费用的,费用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
2.经批准居外医疗的参保人员,可将本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原始票据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邮寄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居住地在江苏省内的,可委托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邮寄),申请报销结付。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确定可报销金额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
4.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