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2)申请人资格符合上述“服务对象”的要求; 3)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4)申请事项涉及东莞市辖区内县道公路范围;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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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管理局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