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就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应该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1、侵权行为人。
行为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自己的行为引起旅游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
2、引起旅游事故责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第123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致害责任,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以及第125条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造成的旅游事故都应当由引起旅游事故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旅游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
主要情况有:1 是雇住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了旅游事故,雇住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 是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旅游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旅游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是在定做人指示过失的致害责任中,加工人依照定做人的指示加工,引起的旅游事故定做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