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
2、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1、“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医疗救助,须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做好核对申请对象身份,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金,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是给与资金结算。
2、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递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当地福利供养机构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申请医疗救助,需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按程序实施救助。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要经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