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折旧费是否赔偿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是否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是不会赔偿折旧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内规定了收取折旧费的条件: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收取折旧费应包括三个要件:
1、在三包有效期内
2、符合换货条件的,
3、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经营者才能够收取折旧费。其它三包规定内的折旧费条款也都符合这个原则。
本文内提及的折旧费收取条件是对消费者符合换货条件而想退货时提出的一种折衷方案,对国家未规定的情况,如消费者人购买商品后发现不符合自己家的使用情况,或者购买意向发生改变想进行退货的时候,也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通过收取折旧费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些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掌握。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内消费者要退货时,经营者必须接受,折旧费的收取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而双方自行协商时经营者有不接受的权利,折旧费标准也要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