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1.是否符合事务管辖:即不同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行政职能,每个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务。
2.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同一行政系统享有相同行政管理职能,但在不同地区,则有不同行政机关进行具体管辖,以保证各行政机关在地域上的分工。
3.是否符合层级管辖:在同一行政系统内,上、下级行政机关对所管辖事务也有明确的分工,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事务不能直接由上级机关包揽,应由上级机关处理的事务下级机关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4.是否符合功能管辖: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特定执法事项的分工,并非行政机关内任何成员均享有执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