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九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