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厅43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或者网上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市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回国定居的华侨,签发《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不同意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通知申请人到一楼B厅第43号窗口领取或者寄送《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第四步:获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一)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
(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
(五)拟定居地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持国内直系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档案材料或公证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六)本人有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稳定生活保障的承诺书,或国内亲属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
(七)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八)属于被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应人才证明;属于在津投资的,还需提供涉及投资方面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