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书的日期和离婚证的日期要一致,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会生效,离婚登记是受保护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事实上,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后,一一写明在离婚协议书并签字确认后,只要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将长久有效。
当然,如果发现签订协议时一方有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问题,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那么涉及的财产处理条款,其实可以请求变更。
离婚后主张变更离婚协议书的,按以下进行:
1、前提条件
夫妻俩协议离婚
2、时间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
3、起诉理由
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起诉之后,法院也受理的,经过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后还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只有在财产协议问题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