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1、窗口申请。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及机动车,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窗口现场办理:
(1)二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2)三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四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2、网上办理。申请人可至“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随申办”APP、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车管到家”APP,进行网上办理。
受理、审查、决定。
民警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制发先关牌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送达。
工作人员作出决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制发的相关牌证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