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残疾军人退役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的,首先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申请书、伤残证件、伤残档案等,再由移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送给迁入地部门进行审查,再逐级上报到省级相关部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社保局对于残疾军人缴金和养老没有特殊政策,缴金没有15年的,就不可能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伤残等级即使是部队评到1-6级的,也要经过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丧失劳动力的鉴定,得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唯一能够享受的就是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不管工龄多少、是否在业、在农村还是城市、退休与否,都可以得到医疗保险和相关的医疗补贴(有的城市是免费医疗的)。
但是7-10级的就与普通人员一样了,在职就和员工一样的医保,否则就没有医保,最多是因为治疗费用过高、影响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困难补助(在职的自费过高,影响生活的,由民政局报销5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