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罪名。《刑法》唯一一次使用“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是在第192条,该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既不等同于集资诈骗,也不是特指集资诈骗,它是对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各种行为类型的归纳和统称。通俗地说,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以下四个具体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前三个罪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