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人是可以兼职的,但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只能在岗在职,不能是兼职人员。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