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怎么算工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应该连续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病愈后仍然继续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其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除外。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复工,复工后又继续请病假的,继续请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如果原来的疾病已好,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的,其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后的连续病假6个月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在计算连续休息时间时,职工因病半工半休的,半休2天按病休1天计算。
二、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