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3、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4、户口簿(未满16周岁的、户籍为未实行护照按需申领地区的申请人须提交);
5、监护证明、监护人意见、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须提交);
6、军人身份证明(现役军人提供该资料);
7、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提供该资料);
8、《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提供该资料);
9、符合公安部跨省异地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公安部原有跨省异地办证政策的申请人还须提交);
10、就学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在学证明(在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就学的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还须提交);
1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劳务公司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员申请办理时须提交);
12、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在户籍地办证还须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