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我国原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可以请产前假或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