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1.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学校派至在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须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辞职申请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3.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离职人员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
4.由其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人事 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转入人员须提供密封、完整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学位证、成绩单、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
6.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到当地人社部门报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需身份证;户口本;完整、密封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