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
2、身份证;
3、境外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