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按要求真实填写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散养户不作要求)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如实填写清楚(散养户不作要求)
按要求如实填写清楚(散养户需要提供)
提供动物免疫标识的编号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需要提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