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未受法律禁止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土地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办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校对章
原件
含规划红线图,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
附坐标界址点,原件
1:500或1:1000,原件
1)法人或组织申请的,提供法人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2)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为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该表由镇政府提供
原件
按实际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