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1999年)(2017年)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 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 是指经依法登记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 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