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