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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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始填写基本信息,可以选择否对外公开。
8: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到出资情况添加股东出资时间。
9:保存下一步,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10:保存下一步,如无对外提供担保信息选择保存下一步。
11:按要求填写建党信息。
12:下一步预览并公示,如需打印选择预览打印。
13:提交后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