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要求(浙公通字[201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