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工作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包括拟选址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技术条件以及总平面布置意向图等资料图件。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登记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⑴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⑵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⑷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前⑵⑶项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供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韶关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2、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立项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市政府批准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评估报告应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或单独提供。
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对项目或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