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有什么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2015年)

全文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部门 序号               事 项 名 称 备注

发展和改革部门 1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权限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确认书  

经贸部门 3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权限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4 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5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6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7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教育部门 8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9 除广州、深圳市外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  

10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  

11 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立项、审定(本县域范围使用)  

12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  

科技部门 13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14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  

15  重点实验室建设  

16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17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18 除广州、深圳市外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19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 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1 科技出访  

22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3 省级星火计划(符合招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4 科技项目经费  

2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6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27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28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29 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30 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部门 31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32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33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34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民族宗教部门 35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36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  

37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大宗捐赠  

公安部门 38 华侨回国定居  

民政部门 39 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40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41 革命烈士评定  

42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  

43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业资格审查  

44 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45 建设公墓审批  

司法部门 46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  

47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财政部门 48 省对县补助款  

人事部门 49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50 外国专家来粤工作许可  

劳动保障部门 51 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5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  

53 中外合资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  

国土资源部门 5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55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56 采矿权价款减免  

57 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  

5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59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60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61 探矿权价款减免  

62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 63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  

64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部门 65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66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二级)  

68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6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7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71 城市规划测绘资格  

交通部门 72 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73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牌设施  

74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75 公路收费权贷款质押登记  

7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7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78 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  

水利部门 79 省管权限的取水许可  

80 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8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8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8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8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  

农业部门 86 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87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8 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89 省人大议案“一乡一品”项目专项资金  

90 省扶贫培训专项资金  

91 省“大禹杯”竞赛专项资金  

92 省扶贫地区农业开发贷款贴息资金  

93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94 省扶贫基金  

95 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9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  

农业部门 97 动物检疫员证  

98 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99 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100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  

101 农业科技跨越计划  

102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  

103 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104 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  

105 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县建设  

106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107 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10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109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外经贸部门 110 加工贸易  

111 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11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113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114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115 进出境货物车辆检查场开设、关闭及调整  

116 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  

文化部门 117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118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19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单位  

120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121 设立文物商店  

122 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123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124 文物复制单位资格  

环保部门 125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  

126 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  

127 外省转移到我省的固体废物的许可  

广播电视部门 12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129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30 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体育部门 131 省级各单项比赛  

13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新闻出版部门 13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注销  

134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135 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新闻出版部门 136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137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138 承印加工境外印件  

139 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  

140 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  

141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14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林业部门 143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4 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145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6 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  

147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148 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  

149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150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151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52 申请人造速生丰产林、工业专用林、薪炭林采伐限额  

153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154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155 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海洋渔业部门 156 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  

157 渔港内水下水上施工项目  

158 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染  

159 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  

160 海域使用金减免  

161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162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163 各航区、等级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职资格  

164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165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166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167 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68 免税引进水产苗种  

169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170 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水产种质资源有条件对外交换和进出口  

侨务管理部门 171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  

中医药管理部门 17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173 中医医疗广告  

174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防部门 17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气象部门 176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二、由县(市)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38项) 部门 序号         事 项 名 称  备 注

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小(二)型(库容10(含)~100(不含)万立方米)水库加固基建项目  

2 小(二)型(流量2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基建项目  

3 小(二)型(流量2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基建项目  

4 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农村供水基建项目  

5 五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城市防洪、堤围基建项目  

6 小(二)型(灌溉面积0.5万亩以下)灌区基建项目  

7 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基建项目  

8 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基建项目  

9 日供水能力5万吨以下城市供水基建项目  

10 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基建项目  

11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  

12 县属其他城建项目  

13 县属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经贸部门 14 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5 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教育部门 16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公安部门 17 港、澳、台、外国人考领摩托车驾驶证 已具备摩托车考试条件的县(市)实施

18 摩托车类的变更和报废业务  

19 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  

劳动保障部门 20 除省属权限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2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24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建设部门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四级、临时资质)  

26 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7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2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交通部门 29 一类车辆维修企业经营资格  

30 省管、市管以外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  

31 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下县乡公里县通镇、镇通镇及中桥以下桥梁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  

农业部门 32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的许可  

33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  

外经贸部门 34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  

35 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卫生部门 36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海洋渔业部门 37 渔业船舶登记  

38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 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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