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有两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前者指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如果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则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制度。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且通过自己捺印等方式进行确认。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在委托代理中可以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如下: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耽误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其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代理人仅限律师。律师在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仅有权查阅、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并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不予查阅和复制。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