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二、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