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一、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 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 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 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三、受理。
1 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一般民间纠纷主要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争议标的不大、情节不复杂的纠纷。
2 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的受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纠纷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纠纷、纠纷涉及的财产、侵权行为地连跨或分散在几个区域内、纠纷涉及到不同单位和地区的数名当事人?或者纠纷适用的法律、政策比较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四、 纠纷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 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 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 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③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④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⑤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五、纠纷登记。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与地点。一般的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