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副省级市、地、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六条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人事争议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辞职辞退、考核、回避、工资升降等人事管理事项引发的争议。人事争议涉及到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事争议是人事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人事争议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事争议的特征主要有:
(一)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另一方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人事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人事争议的内容涉及到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录用、聘用、晋职、考核、奖惩、任免、工资、辞职辞退、回避等。就目前的政策,有些人事争议诸如晋级、晋职、奖惩、任免等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三)人事争议的事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需要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