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收养登记证
2、填写《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3、申请人书写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情况说明,解除原因,解除收养关系后抚养义务的承担,申请人签名盖指印)
4、送养人出具有关收养关系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其相关证明
5、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6、收养关系当事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近期单人照各1张,每1张照片背面要注明其姓名
三、受理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窗口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四、申请程序
当事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经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
五、申请时限及收费标准
20天内,100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