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夫妇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其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父母签字);
2、港澳台出生证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父母父母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台地区通行证;
5、父母《结婚证。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由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核准工作后上报;
2、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