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乱收费的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证人作证费用是指在合同诉讼中因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法院和证人所支出的费用,其费用范围可以包括:
(一)法院因通知证人而支出的费用。通知证人支出的邮资费、电话电报费、专人送达 费用(如车费、油费送达人的工资及补贴)。
(二)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该笔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费、住宿费、差旅费和误餐补贴费等。
(三)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的费用。《证据规定》第56条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证人因此而支出的文书打印费、视听资料制作费、邮寄费、电讯传输费,也应属于证人费用的范畴。
(四)证人的翻译费用。因证人是聋哑人或者因证人与法庭审理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翻译的,该翻译费用也应当认为是证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