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
收费标准:
产权登记费由买方交纳,住宅:80元/套(计价格[2002]595号);非住宅:100平方米以下50元/套,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0.2元(黑价联字[1998]14号。
转让手续费住宅:新建住房3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存量房屋按交易额1%计收,转让双方各承担50%。(黑价联字[2004]13号)
契税:除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1.5%外,其余均为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595号、黑价联字[1998]14号、黑价联字[2004]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