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
(一)内地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出国人员: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照片: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四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办理程序
提供证件→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审查→领取《离婚证。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受理机关: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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