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