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公租房所在地非农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在所在地城镇户籍满5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由县人社部门统一招聘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就业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工作年限应为1年以上;
(三)企业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之日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其工作地无住房;
(五)具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政府征收房屋(无产权)后,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家庭;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前款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人员,其中因就学、服义务兵役迁出户口的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须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方可参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