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9]914号、[2017]1186号:澳门逗留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含二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