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并非简单的去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过如果涉及行政复议的就较为复杂一些,有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作为共同被告;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就是说由哪个法院受理,如果你去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会受理,最终只会造成时间的浪费;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