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和三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的;2)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事先开设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3)制定扑火应急预案,落实其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4)允许申请野外用火范围:从事林业、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在森林防火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的;其他需要野外生产用火的。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