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因公务出国(境)的党政干部、企事业人员
办理依据外管函[2007]52号《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
中办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湘办发[2008]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办发[2009]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是否收费:否
办理数量:有限制,限制数量总量有控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视情况而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时限不计入)
办理条件1、出访任务真实明确;2、符合组团原则;3、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报批材料齐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外侨办涉外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权限:按有关政策规定受理申办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经办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在受理环节中,对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外侨办涉外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权限: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初审。
(2)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还经办人;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办分管负责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外侨办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权限: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还涉外管理处;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拟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交市外侨办主要责任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外侨办主要负责人
2、岗位职责权限: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3、时限:1-3个工作日,说明: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出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外办审核后分别报有关省、市领导审定。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外侨办涉外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权限:
(1)对准予办理的,出具任务批件,向申办人通报审批情况。
(2)对不准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将提交的材料退还申办人。
(3)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4)时限:即时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长沙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665503)
窗口地点长沙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涉外管理处(市政府1办公楼5楼509室)
交通到达线路乘301、302路公交车在市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工作时间: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