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1)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2)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2、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要满足的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3)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4)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要满足的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3)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4)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