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九 号、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11条、《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第1.7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