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属于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临时建筑;建筑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完成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临时建设项目,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二、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三、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1995年)
第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2001年5月1号施行)(1995年)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十一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