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1、采购需求申请权。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申请。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批准与否另当别论。
2、自行采购权。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有权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自主委托权。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可以委托依法认定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又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4、对供应商资格限制权。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殊性对投标供应商资格作出限制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参与权。对于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有权参与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有权参与项目评审(派代表作为委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
5、评审结果确认权。对于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对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如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评审结果不公正有权拒绝确认,也可以将最终确认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
6、合同签订权。采购人有权根据确认的评审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7、验收权。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验收,也可以将验收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或扣留部分货款。
8、监督权。采购人有权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9、投诉权。采购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10、检举权。任何采购人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